关于印发《南京林业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保管期限规定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1-04-13浏览次数:0文章来源:南林大博物馆档案馆文字:摄影:责编:审核:

南林档〔2021〕1号



关于印发《南京林业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

和保管期限规定》的通知


各院、部、处,校内各单位:

    《南京林业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》经征求意见,已完成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南京林业大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1年4月6日





南京林业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

档案保管期限规定


    第一条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》(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)及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第27号令)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    第二条  公文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制度。学校各党群组织、行政机构、院系部门、直属单位等均为立卷单位,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归档,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。

    第三条  每个部门、单位都应把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、归档纳入本部门、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;专门或兼职的文书处理与档案工作人员,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做好立卷归档工作,各级领导和科室的同志都要予以支持、合作和协助。

    第四条  归档范围

    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,对学校工作、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;学校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、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;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、同级的文件材料;下级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;其他对学校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,均属归档范围。

    第五条  归档分工

    (一)由上级机关直接下发至部门、单位的文件或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,由本部门、单位负责归档;直接下发至学校的,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集中归档。

    (二)本部门、单位制定的制度、文件,形成的文件材料等,由本部门、单位负责归档。

    第六条  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、定期两种。定期一般为30年。

    第七条  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:

    (一)学校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材料;

    (二)学校召开重要会议、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;

    (三)学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;

    (四)学校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的批复、批示,重要的报告、总结、综合统计报表等;

    (五)学校机构演变、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;

    (六)学校房屋买卖、土地征用,重要的合同协议、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;

    (七)上级制发的属于学校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;

    (八)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、请示与学校的复函、批复等文件材料。

    第八条  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:

    (一)学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;

    (二)学校召开会议、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;

    (三)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;

    (四)学校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;

    (五)学校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的批复、批示,一般性工作报告、总结、统计报表等;

    (六)上级制发的属于学校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;

    (七)上级和同级制发的非学校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;

    (八)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函件、请示与学校的复函、批复等文件材料;

    (九)下级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、总结、统计、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。

    第九条  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,有文件发文稿纸、文件处理单的,应与文件正本、定稿一并归档。

    第十条  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




校长办公室   2021年 4月 6日印发


附件: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附件(2021修订)


 

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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